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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两会”,即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分别于3月4日和3月5日正式在北京开幕,目前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
针对如何缩短我国期货品种的上市周期、提高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自主创新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局长解冬提交了一份关于推进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改革的建议,提议针对不同的期货品种、交易方式和投资者等实行分层分类管理,探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
我国现行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我国现行期货品种上市的具体流程是:期货交易所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证监会在汇总相关部委、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示,证监会依此再向期货交易所作出批复。而境外期货交易所新品种上市,主要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来筛选优质上市品种。例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规定新品种上市采取交易所自我认证(注册制)和请求CFTC批准(核准制)两种方式,核准制一般45天内告知结果,注册制最快只需1天即可通过认证。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仅对期货新品种上市作出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对会签标准、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证监会部门规章层面对此也未作进一步细化。
解冬认为,我国现行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自主创新,进而可能影响到我国期货市场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上市周期不明确,即我国期货新品种上市采取一事一议机制,缺乏与之相应的明确制度规范,市场对期货新品种能否获批、何时获批没有明确的预期;
二是会签单位较多,即现行机制下,行业、地区以及部门利益的存在和争论,使得在征求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过程中,只要有任何一个相关部门反对,新品种上市就有可能搁浅;
三是会签程序相对重复,即使对于同序列的品种,以及同标的商品的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仍然需要由证监会分别履行会签报批程序。
全国政协委员解冬:探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
针对上述情况,解冬提出三点具体建议:
一是按品种重要程度实行差异化上市制度。通过完善期货行业法律法规,对战略性品种(如原油)实行核准制,证监会批准后报国务院同意方可上市。对一般期货品种实行注册制,期货交易所自我认证后报证监会备案可上市。
二是按品种序列区别对待新期货品种的上市流程。对已上市品种的同序列未上市品种,予以会签流程上的优化或豁免。例如,黑色序列已上市了热轧卷板期货,待冷轧薄板期货上市时可简化部委会签流程,建议报证监会及少数核心部委同意即可上市。对基于同一商品开发不同衍生品,作出简易上市制度安排。例如,在铝期货基础上开发铝期权产品,建议期货交易所自我认证后报证监会备案即可上市。这些机制可考虑在期货法立法时予以明确,或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为过渡性安排。
三是结合贯彻习总书记要求,在浦东新区的期货交易所先行探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若前述两条建议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实现,可结合浦东新区深化改革要求先行探索,允许浦东新区的期货交易所试点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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